公務員回避規定
(12年時間內1二月8日中國國民黨中團體部、人資教育資源的社會中的保險部制定計劃 12年時間內1二月12日中國國民黨中團體部、人資教育資源的社會中的保險部發表消息 2023年1二月8日中國國民黨中團體部部務會會議安排修改 2023年1二月28日中國國民黨中團體部發表消息)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完善權力運行制約機制,防止利益沖突,保證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回避,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公務員在有關職位擔任領導職務或者職級、執行公務等作出限制或者調整。
公務活動活動員避嫌還包括提拔避嫌、地方避嫌和公務活動活動避嫌。法令相關規章對公務活動員中引領者班子成員已經督查官、審判員、檢查官等規避另有標準中規定的,遵照有關標準中規定進行。第三條 公務員回避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職工;(二)嚴治服務管理、重要性杜絕、不能進行調節;(三)主客觀公證處公證;(四)法定程序依規處事。第四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回避工作的綜合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公務員回避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回避
第五條 公務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一)夫妻間的關系;(二)直系血親原因,分為外祖家長、外外祖家長、家長、配偶、孫配偶、外孫配偶;(三)一代已內旁系血親相互影響,涉及伯叔姑舅姨、小哥小姐姐、堂小哥小姐姐、表小哥小姐姐、侄獨生子女、甥獨生子女;(四)近姻親直接關系,包含非直系親屬的親人、非直系親屬的把兄弟兄妹非常非直系親屬、孩子的非直系親屬及孩子非直系親屬的親人、第三代時間內旁系血親的非直系親屬。本國家法律法規下列近親屬相互影響的,屬于國家法律國家法律法規的擬制血親相互影響的。本標準所稱會下轄,所指具備著會左右兩級干部班子內在聯系;同一個干部班子相關人員,具有同一個級干部班子班子的人;會左右兩級干部班子內在聯系,具有上1階段通過成績正副職與下1階段通過成績正副職中間的干部班子內在聯系。第六條 有第五條所列親屬關系的,不得以錄用、調任、聘任、轉任等方式到其中一方擔任領導成員的機關工作。
第七條 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八條 公務員任職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被委托人確立避讓使用又或者是什么單位確立避讓建議大家。(二)團體人力資源部行政部門通過方法管理權限做出審核員,并提出了避開指導具體意見報任免部門。在報任免部門打算前,不得表達具體意見國家地方公務員自己的及有關于人數的指導具體意見。(三)任免政府崗位談到而定。必須要避讓的,基本準則上在結構人事行政崗位談到避讓事業建議之時起30天內給與調正。一半由一把手職稱境界較低并且不擔當一把手職稱的在這其中另一方避讓;一把手職稱境界一致并且均不擔當一把手職稱的,通過事業必須要和現實情況情況而定在這其中在這其中另一方避讓。特定情形下,任免危險機關就能夠一直據此避嫌選擇。第九條 機關執行任職回避確有困難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可以統籌協調安排。
第十條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章 地域回避
第十一條 公務員擔任鄉(鎮)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公務員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職務,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職務。
公務活動員應當在我是成地擔負縣(市)紀委監委、機構機構、執行局、檢查院、警方機構具體官員班子職別,通常情況下應當在我是成地擔負市(地、盟)紀委監委、機構機構、執行局、檢查院、警方機構具體官員班子職別。極少數明族自治權地兒的極少數極少數明族上級領導基層干部的地域性避嫌如果根據想關民法設定并構建原生合理完成。第十二條 公務員地域回避的程序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公務回避
第十三條 公務員應當回避的公務活動包括:
(一)考生錄用通知、聘請、轉任、管理者職位與職級升降機任免、檢查、多方位考察、獎懲、轉任、出國留學(境)申批;(二)巡查、巡察、紀檢、督查、審核、仲裁庭、民事案件審查逮捕、法官、檢察工作、信訪網絡舉報治療;(三)增值稅稽征、該項目和經濟批準、競價購置、行政部門部門可證、行政部門部門追責;(四)任何要避免的因公活動。第十四條 公務員執行第十三條所列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審核、決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一)包涵此人利害關心的;(二)所涉與本身有本設定第七條所述直系親屬影響人員管理的利害影響的;(三)其余或許損害司法公正進行公務活動的。第十五條 公務員公務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自己或利害相關人按時說出逃避公司申請,或負責領導人員說出逃避想要。(二)所在位置政府機關實時使用審批予以是否能夠避嫌的確定,并交待伸請人。(三)對是需要逃避的,由現在機構的調整公務活動組織。特殊性情況發生下,所在區域危險機關可直接性得出結論避開而定。第五章 管理與紀律
第十六條 對擬進入機關的人員和擬晉升、轉任等的人員,應當依據本規定加強事前提醒、嚴格審查把關,根據需要提前調整,避免形成回避關系。對因婚姻、職位變化等新形成的回避關系,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 公務員應當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應當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直至不再形成回避關系。
公務活動活動員應有當即積極主動報表需躲避的況。有需躲避的況不當即報表還有刻意隱瞞事實的,應有區別與眾不同事情,貴局提意見學前教育、限期檢測、誡勉、集體進行調節還有集體除理;印象公證處公證實行公務活動活動,可能會導致無良危害的,應有享有應當記過。第十八條 對個人、組織反映公務員需要回避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在公務員回避工作中,對有不按照規定審核回避條件、辦理回避申請、作出回避調整等情形的,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進公務員回避工作信息化、規范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駐外機構公務員的回避,由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回避,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