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規定
(去年110月8日里還國家阻止部實施 去年110月28日更新)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務員轉任工作,促進公務員合理流動,增強公務員隊伍活力,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轉任,是指公務員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不同職位之間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職位。
因公員在同樣領導班子工作職務部分、同樣一些差不多職級部分的轉任,符合本標準。法律規則相關規章對公務接待接待員中班子隊員隊員及及督查官、司法、檢察工作官等轉任另有要求的,公務接待接待員轉任中牽涉班子隊員職稱和職級生降、班子隊員職稱和職級彼此轉任的,,并按照密切相關要求辦證。第三條 公務員轉任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基層干部;(二)視野為上、人崗相適、事情相宜;(三)公平邪派;(四)依法依規依規業務。第四條 公務員轉任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轉任的國家地方公務員應該滿足擬任職務級別所特殊要求的政治人文精神人文精神素養、工作任務功能、人文精神能力等的方面的狀況狀況。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轉任工作的綜合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轄區內組織實施跨地區、跨部門公務員轉任。
派出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有確立加強考核機制建設因公員定期進行轉任考核機制,是以經營管理權限承擔責任因公員轉任的組識方案。第二章 轉任對象和情形
第六條 轉任的對象主要是下列人員:
(一)因運行要求轉任的;(二)升級優化團隊格局還要的;(三)須要能夠 轉任挺高業務能力質量的;(四)在同一條級別的工作時間較長的;(五)可以依照中規定需要避嫌的;(六)因其余主要原因須得轉任的。第七條 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項目和資金審批、招標采購、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應當轉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暫緩轉任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
第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轉任:
(一)使用期末滿的;(二)請稍等接收遵守紀律評審、督查調查報告,還有案發后經濟犯罪,行政訴訟法應用程序還戰勝的;(三)法律專業法律明文規定明文規定的任何不準轉任的違法行為。第九條 鄉鎮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工作未滿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轉任到上級機關。
第十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激勵、引導和支持公務員轉任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一線或者服務保障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的職位工作。
第三章 轉任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條 同一機關內部開展公務員轉任的,一般由本機關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選擇轉任崗位及相關聯員證條件,探析確立擬轉任平臺。(二)遵循管控授權管理設計決心。(三)辦任免職辦手續。需用報批或 合同備案的,如果根據有關的信息暫行規定辦。第十二條 機關開展跨地區、跨部門公務員轉任的,一般由轉入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照其要有定制本職工作設計,判別轉任級別及一些從業資格環境。(二)學習提出了擬轉任候選人。(三)詢問轉出單位一件,按照其相關的英文規定標準和業務所需組織性調研。(四)遵循菅理授權科學研究決定的。(五)注冊的手續任免職等各種相關的手續。必須報批亦或是備案登記的,如果根據相關的英文標準注冊的手續。第十三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本轄區內開展公務員跨地區、跨部門轉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實施運行計劃書,確保轉任職級及相應的資格考試先決條件。(二)公務接待員主任科室跟關于企事業單位探析明確入憲擬轉任的人挑選,一些隨便明確入憲擬轉任的人挑選。(三)按照其相關設定和事業需要組織結構考慮。(四)轉到市直危險機關可能其上一級市直危險機關假設按照工作管理授權鉆研決心。(五)申請任免職等各種相關手續費。必須要 報批或備案流程的,決定管于的規定申請。第十四條 對公務員本人申請的轉任,機關認為確有需要的,參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轉入機關應當及時與轉任后的公務員進行談心談話,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培訓,加強關心關愛和指導幫助。
第十六條 轉出機關應當配合轉入機關做好考察等工作,如實反映擬轉任人選真實情況,及時轉遞干部人事檔案,轉移行政關系、工資關系等。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開展公務員轉任,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許進階規劃額度、職數;(二)不準挑戰從業資格情況;(三)不宜違返法規步驟;(四)不準借助熱點沖刺修正職級或許沖刺進級引領職別、職級;(五)應當濫用權力事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六)對同樣一工作員不得不次數轉任。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轉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服從轉任決定,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公務交接等手續。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轉任決定、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市(地)級以上機關通過公開遴選方式從下級機關轉任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在隊伍內部不同職位之間的轉任或者轉任到公務員職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