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疫情是否是“不可抗力”?
答:因政府性及相關的職能部門為預防新冠疫情報告而個性化會員服務財政方案直接性使得勞務協議不得能履行職責,還有可能新冠疫情報告的損害促使不得能履行職責勞務協議而給予的矛盾,可援用“不得抗力”需求部件或全都罷免責任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方面。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二、因疫情影響,中小微企業是否可以向金融機構協商展期或者續貸?
答:融資貸款商業銀行借款類協議始終無法以疫病損害因素會提出不要抗力抗辯,但企業的可根據給出的政策耍求積極進取與商業銀行等金融創新構造開展商議洽談,竭盡全力縮減合同違約風險隱患。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明確要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對于在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的,鼓勵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提供醫療設備租賃優惠金融服務”。故企業可依據上述政策要求積極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力爭展期或減少租金、利息等。同時,盡管上述規定無法作為訴訟中的免責抗辯,但可以作為申請人民法院對違約責任予以酌減。
三、受疫情影響,作為被執行人,企業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暫緩或延期執行資產的查封、拍賣?
答: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懲戒或者限制消費措施前,原則上要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指導意見》顯示,對受疫病影向造成 產生的加工活動難度的被展開命令人,都不影向債務滿足的目的下,群眾區法院須得選定 十分的封禁設施設備。被展開命令人有各項牲畜可供展開命令的,須得選定 對其產生的加工活動影向較小且簡單展開命令的牲畜展開命令。對能“活封”的牲畜,不展開“死封”。封禁場房、電腦設施設備等產生的加工性素材,被展開命令人依然的選擇對該牲畜商業價值無特大影向的,須得可以其依然的選擇。《看法》耍求,斷然禁符合標準準的封禁,明令禁止違規封禁案別人家產,保通家產查控的援助銷售渠道,加強監督檢查成效,提高認識處理違規過程實行或體現了導致過度過程實行控制措施損害的客戶家產邊際效應發揮出和的客戶一切正常營銷。提前做好案子審理過程與過程實行過程的連貫,公民區法院案子審理涉禽流感民事案子案子,要加強對家產財產保留提交申批的評審成效,對非常明顯不在訴訟案懇求范圍內的符合標準準的要素財產保留提交申批,行政機關不可以支持。此外,《意見》要求,充分發揮網絡司法拍賣公開透明、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響小的優勢,加快財產變價流程,降低變價成本,為執行債權人及時回籠資金、減輕資金周轉壓力、恢復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有力保障。在疫情期間進行網絡司法拍賣,也要適當考慮疫情影響和財產實際情況,把握好拍賣時機,有效實現財產變現價值最大化。被執行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疫情期間進行拍賣將嚴重貶損其財產價值,申請暫緩或中止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